離職原因、時間點看這裡!跟老闆分手離職理由就醬說!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12-25 更新

離職原因該怎麼說是不是很讓人頭疼?法律有特別規定離職原因與資遣原因嗎?有沒有2021年離職原因排行榜可以參考?如果今天是新人離職理由有任何不同嗎?新公司主管面試問離職原因該怎麼回答?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面試時離職理由請這樣說最恰當!
一、離職原因與預告期間
(一) 離職的理由怎麼寫比較好?
當主管問起「你為什麼想要離開呢?是不是覺得我們薪資待遇不好?」的時候,離職理由怎麼寫就會是場靈魂考驗。
其實離職原因千千百百種,但每種原因不外乎就是對於「現狀」的不滿意,可能是覺得薪水跟年資不相符、或是工作內容跟自己所預想的不同、甚至是跟同事相處不來。
如果並不是太傷人的理由,筆者認為可以好好地跟主管談談;但如果是因為在公司跟同事相處不融洽等尷尬的原因,離職理由可以用比較籠統的方式概括提出。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的情況下,生涯規劃會是個很好的選擇。
但比起「上班一天 辭職理由」或是「上班半年 離職原因」等問題,筆者希望大家特別留心什麼時候提離職比較好。
(二) 法律會管辭職理由嗎?
「律師,請問離職原因怎麼寫才不違法?」
不論此時此刻,讀者是否正在思考該不該另謀高就,在這邊要跟各位說的重點是:法律不會管為了什麼原因離職,但會管最晚什麼時候提起離職,所以決定離職時間後千萬不要猶豫太久,一定要特別注意有沒有符合預告期間的規範喔!
(三) 我該在什麼時候以前跟主管說分手?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可以依照工作時長有無特定分成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1. 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
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其實是法律惜字如金下的產物,完整名稱是「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勞動契約」,並且該勞動契約的工作內容要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完成。
如果雙方約定的一段時間超過3年,滿3年後勞工可以因任何理由要求終止契約,但必須要在離職前30日告訴雇主。
那如果雙方約定的一段時間未滿3年呢?基於對契約的尊重,司法實務認為勞工沒有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但該期間未滿3年),提前離職造成雇主的損害,雇主可以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或是以契約約定勞工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的話,勞工也需依約給付。
只是實務上對於是否為定期契約,以及契約條款是否合法的判斷並沒有這麼容易,因此仍然建議在遇到爭議的時候尋求律師的協助喔!
2. 不定期勞動契約
而所謂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則是勞工的工作有繼續性的情形(我們常說的上班族簽的勞動契約都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如果想要提離職,就要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法規沒有特別規定未滿3個月的離職預告期間,可由雇主與勞工自行決定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預告期間其實是立法者的好意,目的是希望留給雇主、離職員工與新進員工交接的時間。
因此司法實務認為預告期間並不是強制規定,縱使沒有按照預告期間的要求提離職,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裁罰,只是如果雇主因為你沒有遵守離職預告期間,因此受有損害,仍有可能會成為雇主跟你做民事賠償時的理由,要特別小心喔!
二、資遣原因與預告期間
「律師,那資遣是不是跟離職一樣,法律也沒有特別管資遣員工理由是什麼?」
如果你是這樣想,那就大錯特錯囉!
(一) 法律上的資遣理由有哪些?
「律師,我被公司資遣理由不適任是合法的嗎?」
由於在每家企業裡面,員工與雇主基本上都處於實力不平衡的天秤兩端。為了讓勞工有更多能力可以保障他的工作權,資遣原因勞基法有特別針對雇主做以下的限制,符合法規才可以資遣員工:
- 公司歇業或轉讓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公司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
- 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提供員工。
- 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定不能勝任時。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雇主經報主管機關核定